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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7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安全教育家长签字谁担责?
王蔚
  王蔚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并下发了《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这是政府教育部门做的一件很有意义的本职工作。然而,从一些家长处听到的反响,则有些出乎意料。他们疑惑,孩子的安全教育责任究竟谁担“主责”。

  家长的纠结源于预防溺水通知的第二条,内容是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要求家长“经常进行预防溺水等安全教育,给孩子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等。按规定,这封信必须发到每一名家长手中,并“要求家长在回执上签字,学校回收并统一保管回执”,“今后再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省级教育部门在上报情况时要同时提交溺亡学生家长签字的回执”。

  恰是在签字的问题上,有家长做了“延伸”解读。其一,既然签了字,就表明家长应当按通知的要求行事;其二,如果将来孩子出了事故,家长就自然要负“主责”,是家长没有做到“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其三,今后即便是有些水域、有些场所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孩子溺水,他们是不是也会找来家长上交的签字回执,从而推卸或减轻应负的责任呢?

  家长们的质疑并非毫无法理根据。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责任、学校责任和社会责任是有明确界定的。该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指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责任,落实在学校保护责任范畴内,同时也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列入了“社会保护”的范畴。可见,无论签字与否,该是谁的责任,法律上早已是有根有据的。

  说到“签字”,似乎是中国式教育屡试不爽的手法。比如,孩子每天的作业要家长签字,成绩单要家长签字。签了字,就表明家长“检查”过了、“监督”过了、“教育”过了。不签字的家长就是没有尽到责任。殊不知,作业、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最基本环节,这个教育责任主体是不能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转嫁给家长的。

  由此又想到了近年来屡有争议的把高考生签名“诚信考试”列入报名的必要程序。其实,诚信高考首先是考试主办机构的诚信。要求考生人人签名“保证诚信”,难免有点“有罪推论”之嫌。不签字就不能参加升学考试,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家长的质疑也是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部门不论是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是有“懒政”思维之嫌,总之发类似的通知前,还是要学会依法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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