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32年6月,在侵略辑安时,炮兵“对西门外避难的和平人民射击”。所属宪兵“以通谋抗日军的理由,逮捕城内和平人民约40人,刑讯后残杀”。后又以同样理由,两次分别“逮捕辑安城内和平人民约20人,刑讯后残杀”。
1932年6月,在临江,所属宪兵逮捕“城内和平人民50人以上,经刑讯后,以通谋抗日军的理由残杀”。后又以“通谋抗日军嫌疑的理由”,“残杀和平人民40人以上”。
1932年9月,在辑安与通化间一村庄,所属步兵在“明知是和平人民”的情况下,以机关枪射死10人。
1932年10月,在由辑安到通化的道路上,指挥部下“射杀由通化方面来避难的和平人民约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