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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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居七年换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孙洪林
  小姚今年34岁,2005年在某公司打工时,认识了大他9岁的秦女士,两个人很快跌入爱河并同居。不久秦女士借用别人的执照,做起了生意。两人同居7年,秦女士凭着聪明能干,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不仅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购买了5处房产。其间,小姚跟着秦女士跑跑业务、打打杂。秦女士从来没有想到给小姚发工资,也没有为小姚加金。

  小姚平时喜欢拈花惹草,两年前,秦女士见小姚愈发不可收拾,便提出两人分手。小姚声称要与秦女士分割财产,秦女士自然不允,后经别人协商,秦女士答应给他23万元,但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每个月给小姚的银行卡打2000元。虽说这两年秦女士没有食言,每月的2000元如数支付给小姚,但小姚渐渐不满足如此支付,要求秦女士一次性付清,并且要求分割财产。

  小姚提出要分割秦女士的财产。他的理由是秦女士所经营的公司,是他与秦女士共同创办的。我问小姚,秦女士是借用他人执照经营生意的,但整个公司的动产、不动产你自己共投入了多少?你是资金投入?还是技术投入?还是厂房、土地投入?小姚回答均没有。那么两人是否有分红协议?小姚回答没有。就此看来,小姚想分割秦女士的财产证据不足。然后我问小姚:在与秦女士同居期间,你的工资是怎么领取的?四金是否由秦女士公司缴纳?小姚的回答更让人不可思议。他在秦女士的公司干活,秦女士从来没有支付过他的工资,更没有为他加四金。我问小姚:你的劳动手册在哪里?他回答:在自己家里,且从来没有用过。我又问小姚:那么平时的花销的费用从哪里来,小姚回答是从他与秦女士同居的房间抽屉内拿,而且是用多少拿多少,秦女士也从不过问。显而易见,小姚很有可能是个游手好闲的“公子哥”。

  小姚的自我保护意识实在太差。他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与秦女士同居了7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与秦女士分割财产的诉求,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我劝小姚要珍惜青春年华,乘自己现在还年轻,赶快去找一份加四金的工作,自食其力。游手好闲只能消耗青春,荒废青春,到头来一无所有,前途可悲。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小姚是否已经与秦女士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纵观整个事件,小姚与秦女士经别人居间协商后,曾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秦女士给小姚23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2000元,直至23万元支付完毕止。

  小姚与秦女士达成的协商意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秦女士依约履行了自己每月2000元的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小姚单方面提出要求秦女士一次性支付剩余钱款,并要求再次分割财产,这属于是对之前的约定的变更,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秦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是与法无据的。同时,小姚也在两年内都接受了秦女士这每月2000元的钱款的给付,其以自己的行为再一次表明了对之前约定的确认,小姚现在反悔之前的财产分割意见是与法相悖的。

  小姚提出以秦女士所经营的公司是他与秦女士共同创办的,来要求分割财产,在抛开之前达成财产分割的意见不谈,就仅是以小姚这个分割财产的理由看,也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柏阿姨提出的有关创办公司投入的问题,小姚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是涉及诉讼,小姚很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希望小姚能听从柏阿姨的劝告和建议,在以后的生活中能自力更生,创造自己的美好未来。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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