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是很怕老婆的,、很少和父母来往,只是在过节的时候,大哥一个人象征性地来看一下父母。有一次大哥提出因为现在住的地方的学校不好,为了让儿子小林读个好学校,希望把儿子小林的户口迁回父母这里。本来田先生的父母是不同意的,怕以后有别的麻烦,但田先生的大哥一再保证到时候小林上好学,就一定会迁出去的,田先生的父母最终还是同意小林的户口迁进来。
在2000年时,田先生的父母也想把家里的公房买成产权房,因为小林的户口在这套公房内,所以田先生的父母就和大哥说了购买公房的事。田先生的大哥就提出来购房可以用小林的公积金,因为除了购房,公积金是不能用在他处的,而小林当时是不打算购房的,只是需要钱来买个电脑,所以就希望购房时用小林的公积金,然后再由田先生的父母把这个钱还给小林。因为这是孙子的要求,田先生的父母就答应了。于是,这套公房就买成了产权房,办手续时由于小林的户口在,需要小林确认的,所以小林就拿来自己的印章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盖了章。这个协议书上也确认了产权人为田先生的父亲一个人。购房手续办完后,田先生的父亲就将用的小林的公积金还给了小林。给小林的钱是直接给了田先生的大哥,在田先生父亲的要求下田先生的大哥还写了个收条,并且这个收条上也加盖了小林的印章。
没想到的是,田先生的父母均过世后,小林将田先生告上了法庭。田先生的父亲在世前给田先生留了公证的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产及存款全部由田先生继承。小林在诉状中称,购房时他是成年同住人,他对购房及产权人登记为田先生父亲的名字是不知情的,所以要求确认田先生的父亲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我们决定将调取当初购房时使用小林公积金的相关材料,田先生父亲购房时提交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及田先生的大哥一家三口作为受配对象分得房屋的材料。在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完全上述材料后,我们又将田先生保管的其大哥当初给田先生的父亲出具的盖有小林印章的收条也作为证据一起提交给了法院,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小林及其父亲对本次购房及产权人的确认都是知晓的,而且是确认的,没有异议的。在庭审中,我们作为被告还提出,原告小林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他处有房,非成年同住人,没有购房资格。
在考虑到田先生母亲并没有立遗嘱,及田先生与大哥一家的关系、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亲情,田先生自愿给付小林18万元以了却这一切的纠纷。
走出法庭后,对于这样的超出我想象的结果,我由衷地向田先生竖起了大拇指。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马海燕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