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南京市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出车。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辆,或擅自动用救护车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将面临经济处罚,乃至追求刑事责任。
同时,南京将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城区至少每20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每个建制街镇设置一个急救点。城区内每5万人配备一辆救护车,其他区域则按照活动半径不超过10公里、到达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要求配备救护车。
此外,《办法》还明确,车辆因避让救护车,畅通“生命通道”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