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冤家宜解不宜结”
与刘老太同住一个小区的丁老伯曾经是小区业委会委员,2012年,刘老太与丁老伯在物业维修等问题上产生分歧“结下了梁子”。2013年4月一天,丁老伯在小区里遇到了刘老太,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情急之下,丁老伯甩了刘老太一个巴掌,抓住她的头发,推搡之间刘老太感觉胸口一阵疼痛。刘老太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验伤,刘老太面部受外伤,多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丁老伯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本身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实施伤害行为是因日常口角引起,丁老伯已经是70多岁的高龄了,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更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承办法官希望通过刑事和解来缓和两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从而消除怨恨,真正化解矛盾。
在与丁老伯的谈话中,法官对其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设身处地地为他分析眼下情况:70多岁的年纪,身体状况不好,如果能够通过履行民事赔偿来取得刘老太的谅解,就可以从宽处理。丁老伯听后表示自己也后悔做出这样的行为,愿意用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又联系了刘老太,在转达了丁老伯的歉意和赔偿意愿后,又谈到了两家人同住一个小区,抬头不见低头见,要是关系弄僵了,今后两家人结下仇,很可能陷入没完没了的怨恨中。经多次沟通,原本坚决要求“从严处理”的刘老太不再坚持了,庭审前,刘老太在众人面前接受了丁老伯的真诚道歉,对原本约定的6.5万元赔偿款,她还主动提出“既然老丁态度诚恳,零头5000元我也不要了”,并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由于丁老伯真诚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考虑到他年逾七旬,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丁老伯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两年来达成刑事和解案件42件
据了解,2013年以来,杨浦区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刑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告人真诚悔罪后,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减少社会对抗,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据统计,近两年以来,该院共达成刑事和解案件42件,仅2014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合计近170万元。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而导致延误治疗,日后生活缺乏保障的情况经常发生,我们也能体会到被害人和家属在这种情况下的无奈、无助和愤怒,新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和解程序,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状况。”刑庭庭长李敏告诉记者,“在轻刑案件中,对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从宽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当然,刑事和解程序绝不能与“花钱买刑”画上等号,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在采访中,李敏提到,实际操作中,法官会严格遵循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目的,谨慎审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效果进行预判,对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会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对于法律明令禁止刑事和解的类型,绝不适用。
通讯员 费敏蔚 本报记者 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