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庆,叶子姑娘携男友一起参加了闺蜜的婚礼,梳着“莫西干头”、高大帅气的司仪大宝给叶子留下了深刻印象。叶子邀请大宝于2014年10月底担任自己婚礼的司仪。2013年11月,叶子与大宝所属的欢天喜地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欢天喜地公司为叶子提供全套婚庆服务,总计20000元,折后18000元。叶子当场支付了2000元定金。
去年9月底,大宝带着婚庆合同和流程安排与叶子协商。但叶子的妈妈认为大宝的发型过于奇特,与中式婚礼氛围严重不符,要求大宝更换发型。大宝自然没答应,叶子妈妈便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2000元定金。后几经协商,2000元定金不予返还,欢天喜地公司还将叶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为违约而未得的16000元。
欢天喜地公司认为,由于婚庆行业的特殊性,“四大金刚”的档期已经为叶子预留出来,在该时间段就不能再安排其他业务。同时,公司已经为叶子的婚礼预定了工人和鲜花并预付费用。这两笔损失和费用共计16000元均应该由叶子赔偿。
叶子则认为,没实际接受过婚庆服务,公司不存在损失,故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四大金刚”的费用,婚礼并未由欢天喜地公司承办,公司没有为叶子提供过“四大金刚”服务。在双方的婚庆服务合同中,除了定金外,对于该份合同如未实际履行产生的责任问题,未作出其他约定,故欢天喜地公司要求叶子再行承担“四大金刚”的档期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预定工人和鲜花费用。欢天喜地公司作为婚庆服务公司,对于婚庆服务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理应有足够预判。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妥善安排,对工人和鲜花善加利用,要求叶子承担预定工人和鲜花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虹口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欢天喜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