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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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归属有争议
二审调解化纷争
黄华明
  这次我们接到的是二审的代理案件,来找我们的是刘先生夫妻两人,一审他们没有请律师,自己去参加庭审的,结果一审法院的判决让他们非常不满意,法院将原本由他们居住的房子,判决给了大妹妹。 

  事情是这样的,刘先生的父母一共育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刘先生是大儿子,母亲早在20年前过世了,父亲一个人住在老房子里。老房子是父亲单位分的公房,后来父亲将这套房屋购买为售后公房,产权人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老房子面积也不大,是一室户,母亲过世后,由父亲一个人住。刘先生家里的条件也不大好,住的是煤卫合用的小房子。但因为父亲不大习惯和别人住,所以刘先生只好每次照顾完父亲,再回到自己家的小房子。在10年前父亲因病过世后,刘先生和妻子就搬到了这套老房子内居住生活。其实这也是父亲的意思,父亲在生前就将钥匙交给了刘先生。于是刘先生一家这样一住十多年过去了,兄弟姐妹间相安无事,而且平时家庭聚会都是在这套老房子里,一大家子人倒也是其乐融融。 

  可是,去年刘先生接到弟弟和妹妹们的起诉状,要求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这套房屋。刘先生和妻子商量了一下,也同意按法律规定由大家一起来继承这套老房子,只是希望法院判决房屋归他所有,由他给其他弟弟妹妹钱就可以了。夫妻俩都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很简单的,不用请律师,于是刘先生夫妻俩就自己去开了庭,刘先生的妻子为刘先生的代理人。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房屋归外地的妹妹所有,由妹妹给付其他当事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拿到判决后,刘先生就找到我们,决定由我们代理他提起上诉。

  针对一审的判决,在向刘先生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仔细看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我们精心撰写了上诉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法院应将老房子判决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给付弟弟和妹妹房屋折价款的理由。 

  我们提出首先要看该房屋的现状,即现实存在的由刘先生一家在该房屋处居住长达十几年的事实,被告不仅对此事实是知晓的,而且在诉讼之前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的产权归大妹妹,而大妹妹不但户籍不在上海,而且她本人及家人也未在上海长期居住生活,显然一审法院未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判决该房屋归大妹妹所有。最后,我们提出为了保护本案能顺利执行,刘先生愿意将该房屋的折价款提前付至法院账户,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其他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避免被上诉人执行的风险。 

  最终,经过二审庭审后,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给付其他被上诉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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