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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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人反对的恋爱能成吗?
柏万青
  2013年,小黄通过社交网站认识了劳女士。当时小黄在北京打工,劳女士则是上海人。劳女士有过两次不幸的婚姻。第一次婚姻与对方生育一个女儿,后因对方出轨,劳女士一气之下与前夫离了婚,女儿判给了劳女士。离婚后的劳女士不久有了第二段婚姻,也生有一个女儿。第二任丈夫有不少恶习。不仅手脚不干净还非常好赌,每天沉湎赌桌不思家庭,从来没有正式工作满三个月的。尽管已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劳女士还是与第二任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自然不放心让他抚养。就这样劳女士虽然单身,但身边得抚养两个女儿。也许是耐不住寂寞,劳女士在网上与小黄打得热火,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两人网上交流了4个月,小黄毅然辞去工作只身来到上海,两人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两人坠入爱河。小黄也不嫌弃劳女士以前有过两段婚史,并要抚养两个女儿,拿出自己打工所有的积蓄,陪着劳女士外出旅游,双休日还带两个女儿一起外出游玩。 

  对小黄这个网上认识的“不速之客”,劳女士家人及亲属并不接受,父母更是极力反对。不久劳女士怀孕了,小黄自然喜出望外,但父母坚决让劳女士人流,父母天天轮番做工作,并以断绝母女关系相威胁。迫于家庭的压力,已怀孕近4个月的劳女士不得不上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人流的结果是个男孩,这让小黄懊悔不已。手术后劳女士被父母藏起来休养,“失踪”了近一周,小黄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联系劳女士。一周后,小黄终于看到了百般思念的劳女士,照理劳女士当下需要安抚、疗养,一碰面应该问候女友的手术过程,休养情况,谁知小黄竟劈头一个耳光,责怪劳女士不该把孩子打掉。劳女士知道小黄舍不得那个已经成型的孩子,自己也一样舍不得,满腹委屈的劳女士与小黄一语不合,双方厮打起来。动手之后小黄后悔不已,一再表示自己是一时冲动,小黄的忏悔得到劳女士的原谅,两人重新生活在一起。年底小黄正式向劳女士求婚,但遭到其家人的拒绝。劳女士的爷爷得知后,让他俩住进自己的房子,并出面调停,准许他俩的婚姻,但小黄必须答应两个条件,一是婚后不生孩子;二是不领结婚证。小黄表示不生孩子可以接受,但结婚证一定要。见小黄不答应,爷爷就把他们赶出“家门”。无家可归的小黄提出通过司法途径协商解决,要求劳女士归还两人共同生活自己所有的付出,包括陪劳女士去北京旅游花费的万余元,赠送给准岳父母的礼物折价7000元,平时的日常开销加起来近6万元。最后劳女士答应一次性赔偿给小黄7000元。痛定思痛的小黄决定离开上海这个伤心地回北京。临行前跟劳女士通了个电话道别,劳女士电话那头边痛哭边极力挽留,小黄心一软便又留下来。谁知两人只相处半个月,劳女士突然提出分手,并撂下狠话“不要再继续了,反正两个人也不会有结果的”。这下小黄想不通了,无奈之下找到电视台要求调解,要求劳女士赔偿损失。 

  听了小黄的诉说。首先我认为劳女士家人干涉他们的婚姻是违法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婚姻。其次我批评小黄对婚姻的不慎重,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的结合,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注定会失败。第三,我也批评劳女士没有自己的主见,一味听从家人的安排。第四,对小黄要求赔偿的诉求无法支持。恋爱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为,双方分手,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现,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借分手之机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劝小黄暂且回北京,如果劳女士真的对小黄有感情,以后婚前约法三章。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劳女士家人干涉双方婚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针对小黄要求赔偿的诉求,我的意见和柏阿姨调解的意见一致,也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针对普通老百姓而言,通常是基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等,才会有所谓的赔偿一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次纠纷中,若小黄有证据证明其与劳女士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情况,其才可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财产分割。 

  本次纠纷调解时,柏阿姨让小黄认识到了婚姻自由在男女双方交往中的重要性,婚姻不是强迫来的,而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为转移。同时柏阿姨劝慰小黄“以后婚前约法三章,不能草率从事”,也是对小黄权益的维护,希望小黄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牢记柏阿姨的话,有一个幸福的未来。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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