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姐姐孟女士在结婚后老公家里房子动迁时分过房子,有拆迁经验,孟先生就很相信姐姐。于是,双方通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孟先生名下的产权房过户到了姐姐孟女士名下,当然这次过户是为了拆迁,姐姐孟女士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房款,交易过户的所有费用,也是由孟先生承担的。之后,孟先生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老房子处,希望拆迁的时候能分一套房子。果然,过了几年,老房子拆迁了,孟先生的父亲作为承租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孟先生一家三口和父亲都是动迁安置对象,分得了两套安置房屋。之后,姐姐孟女士、孟先生一家三口和父亲一起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拆迁分的两套房子,一套归孟先生一家三口,一套归姐姐孟女士,孟先生原来的产权房在动迁完成,安置的新房进户后由姐姐孟女士归还给孟先生,过户费用由孟先生承担。
前段时间,孟先生一家已经办理完拆迁安置的新房进户手续,但当孟先生要求姐姐孟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产权房还给自己的时候,姐姐孟女士却不同意了。于是,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来其名下的产权房归孟先生所有,姐姐孟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孟先生与姐姐孟女士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为了获取最大的动迁利益为目的,采取虚假的房屋买卖的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进行交易过户,这一行为不符合买卖的特征,以合法形式掩盖双方的目的,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还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孟先生和姐姐孟女士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均负有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各自所得,被告姐姐孟女士应将该房屋产权返还给原告孟先生。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孟先生所有,被告孟女士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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