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的决定令婆婆很不开心。此后婆婆的脸色一直不好看,肖女士自然也很压抑。6月份,肖女士的妊娠反应很厉害,便让丈夫送她去娘家养胎,就这么一去,再也没有回婆家。
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原来她只是与婆婆因孩子该不该出生产生的矛盾,怎么会跟丈夫也闹起别扭了呢?据肖女士说,是丈夫送她回娘家的路上,发了几句牢骚,并让妻子把婚礼时所收的礼金交出来。妻子认为这是丈夫为离婚做打算,一气之下就再也不理丈夫了。之后丈夫及公公婆婆三次上亲家门,劝肖女士回家,任性的肖女士就是执意不回。媳妇的任性惹火了丈夫和婆婆,从此相互再也没有往来,直至孩子出生。
今年1月,妻子准备去医院生产,打电话给丈夫,丈夫没好气地说道:“你现在想起我啦,之前干什么了。”也不去医院陪伴妻子。孩子出生后,一系列的手续需要丈夫签字,丈夫就是不肯现身。丈人上门询问,婆婆一句“谁叫你们生下来,现在看你们怎么办”。
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局面,每个人都有责任。首先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婆婆不应该干涉过多,应该相信科学。调解现场,我们也请了红房子医院妇产科主任。她解释道:“放射线的确对胎儿的发育有严重的影响,但是一次低剂量的放射线检查,特别是没有直接照射腹部的检查,未必对胎儿的发育造成太大的危害。”其次,肖女士太任性,婆家三番五次上门劝其回家,她执意不从,对婆家非常不尊重,极大地伤害了婆家。第三,娘家人纵容自己的女儿常住,对矛盾的激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女儿既然已经出嫁,就是别人家的媳妇,应该承担起媳妇的责任。第四,双方都在憋气时,丈夫不应该憋气。孩子是无辜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夫妻之间的矛盾再大,也不能亏待孩子。丈夫应该担负起身为人夫、人父的责任。退一步海阔天空。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的主角应该是尚不会说话的刚满月的孩子,他的出生不但没有得到父亲、奶奶等的关爱,而且还伴随着父母的争吵,两家人的矛盾。但双方家庭都应该认识到孩子是无辜的。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上了一个台阶,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本次纠纷中的两位夫妻,作为父母依法对刚出生的孩子都有抚养义务,而且若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以孩子的名义依法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所以作为孩子的父亲不能因与妻子之间的矛盾,牵连无辜的孩子,而应该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让孩子在父母的庇护下健康茁壮的成长。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