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向我们讲述的事实是,购房时奶奶是知道的,而且是参与的,只不过是奶奶不认识字,所以委托小郭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上面还有奶奶的印章。购房时,奶奶还自己去单位开了工龄证明。当时小郭还在读大学,购房的钱也是奶奶出的,只不过现在叔叔对自己购房有意见,才挑唆奶奶打官司的,而且还把奶奶接到了他们家里。
庭审中,我们结合事实,针对奶奶的诉讼请求展开辩论,首先,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小郭还是一名学生,没有经济能力,不可能隐瞒爷爷奶奶购房,而且购房材料上有爷爷的亲笔签字,之所以没有奶奶的签名,是因为奶奶不识字,特意让小郭帮她写的,但印章是奶奶自己的印章。其次,爷爷奶奶长期在该房屋处居住生活,在购房后的十多年里都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奶奶对小郭将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是已知的,而且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最后,在购房时,用的是奶奶的工龄,且有相应的工龄证明,若奶奶不知情,不可能开具工龄证明。综上所述,可以证明奶奶对当初将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是知情的,而且是没有异议的。奶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奶奶撤诉了。后来听小郭讲,他已将奶奶接回了家里,奶奶也表示再不会起诉小郭了。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