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已经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怎样应对人口老龄化,怎样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怎样让老人安度晚年,既是国家、社会的重大课题,也与每个家庭、每个个人息息相关。
在中国,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同时发生。出于工作、婚姻等原因,子女与父母分别在两地居住的情况并不少见。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强调子女责任,当然有利于维护老年人权益,但也应该承认,对许多人来说,现实问题是想“常回家看看”却不能。
想要探亲,却没有探亲的时间,于是有人想到了“探亲假”。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至今仍然有效。粗看内容,相当诱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享受每年20天或两年45天的假期;已婚职工也有每四年一次的20天假期。
那么,34年前诞生的“探亲假”如今还有没有用武之地?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许多人说,从来没有休过探亲假,或者根本不知道有探亲假这回事,或者就算知道,也不敢跟上司提。实际上,探亲假本身的限制条件就不少。比如,探亲假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又如,只有与父母“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假,而所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按上海的实施细则,则是指不能在家居住一昼夜。如今交通发达,又有双休日和多个节假日,用人单位轻轻松松就可以拒绝职工休假的要求。
1981年制定的“探亲假”,适应的是当时的社会条件,放到34年后,恐怕只能是“画饼”了。然而,老龄化的现实,又令探亲假有了强烈而迫切的社会需求。所以,探亲假制度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时候,例如有必要推广到所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以及对休假的天数和方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
不过,应该意识到,探亲假很可能会像带薪休假制度一样,遇到落实难题。这一方面是因为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博弈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相关保障机制仍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鼓励休假的社会氛围,在相当部分的企业文化中,仍然是不休假等同于勤勉、休假等同于不上进,这样的观念和环境要得到改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父母养育儿女,儿女赡养父母,符合我们国家的传统和养老实际。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缺一不可。但国家和社会的支持也必不可少,不能让个人“单打独斗”。昨天提交审议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就新增内容: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样的精神,应该贯穿在每一个养老细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