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马女士和女儿搬至这套公房居住。之后,马女士女儿的户籍也迁入这套公房处,同时这套公房的户口进行了分户,父母一本户口簿,马女士和女儿一本户口簿。本来这套公房三个人居住还可以,但是随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四个人一起住,这套公房就显得有点拥挤,加上女儿的教育,家庭生活琐事,特别是其他兄弟姐妹的挑唆,马女士和父母的关系就变得越来越不好。两年前,为了减少矛盾,马女士申请了廉租房,带着女儿搬离了这套公房。前几个月,马女士看望父母时,无意中发现这套公房已经被父母购买为了产权房,之后经查询,发现这套公房早在2006年就被父母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父母的名字。
马女士和父母去谈这件事时,父母说反正是写到他们名下,又没有写到其他子女名下,这是合情合理的。经调查还得知,由于父母不识字,所有的购房手续都是马女士的哥哥办理的,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只有哥哥代父母的签字和父母的印章。而产权单位在庭审中也称,马女士的父母在购房时,并没有说马女士的户籍也在该公房处,所以没有要求马女士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章。最终,马女士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马女士父母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将该房屋恢复至由父亲承租的公房状态。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马女士作为原告不仅在婚前,而且在离婚后一直长期居住在这套公房内,户口也在这套公房处,是这套公房的原始受配人,同时其还没有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在父母将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时,马女士应为适格的成年同住人,父母应当与马女士就购房事宜进行协商,而不是隐瞒马女士。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套公房的户口,在购房前进行了分户,马女士与父母的户口虽分为两本户口簿,但住址是一致的。由于马女士的父母在购房时,并未将该情况告知产权单位,直接导致产权单位在购房审查时遗漏了马女士。而且马女士作为该公房的成年同住人,在购房时是需要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本案被告马女士的父母未经马女士同意,擅自将这套公房购买为他们名下的产权房,显然侵害了马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父母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马女士父母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将该房屋恢复至由马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状态。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