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2年4月 在山东省齐河县城外,“初年兵7名(包含我)俘虏1名25岁上下的八路军战士男子,做为初年兵突刺训练”,“蒙上眼睛,绑在树上,把他刺杀了”。
1942年6月 在齐河县,“逮捕1名40岁前后的和平农民男子,把他吊在树上进行拷问,烧死了”。
1942年11月 在山东省长清县,对“被酷使中的1名30岁上下中国和平瓦匠”,用棍子“殴打他的肩、腰、腕等处20下,推倒2回后继续打,折断肩骨,以内出血致死”。
1943年2月 在河北省津浦线连镇车站,在两条铁轨的中间,发现“列车中1名中国妇女在厕所生的婴儿”,“用脚把婴儿踢死了”。
1943年5月 在河北省南皮县,将逮捕的4名八路军战士“用于初年兵的突刺训练而虐杀了”,“我亲自示范,用刺刀刺其胸部”。
1943年9月 在山东省堂邑县某村,“指挥部下10名”,“由该村逮捕了1名40岁上下中国和平农民男子和1名60岁上下的妇女,剥去他们的衣服,用细竹鞭抽打……强迫他们交媾了”。
1944年3月 在山东省博山县,“从某山洞中逮捕了3名避难中的中国和平农民妇女,……扒掉衣服,用皮带抽打……穿着皮鞋跳到她的阴户上10回,尽管它流着血,用脚又踩了4下,将她杀害了。对于其他1名13岁、1名16岁的少女,命令部下也用同样手段,把她们杀害了”。
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