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详细依据是什么?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受害人家属提出,“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这些疑问说到底,都是担心“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会成为一种人为减罪的“神器”。
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鉴定过程,但对于已产生公信力危机的案件,公开鉴定生成结果的检验过程,尤其是检验方法、鉴定标准和规范等重要环节,恰是回应质疑、消除猜忌的最佳方式。
司法鉴定有其专业判断逻辑,但并不意味着其过程就可以封闭化。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其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证据,要增强其证明的效力,就需要强化鉴定过程的正当性。
因此,面对质疑,刑事执法不能放弃说理,专业知识判断亦不能放弃说理。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都需要刑事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傅达林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