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姚先生住过来后,姚先生的婶婶就对他鼻子不是鼻子脸不是脸,一副姚先生欠她钱的样子,经常没事找事地训斥姚先生,家里时不时就因为这个而吵闹。好在爷爷奶奶对他还不错,姚先生一般也就忍了。
这样,姚先生在这套房子里住着上了中学、大学,直到上班。工作后,姚先生凭借自己的努力,得到了上司的肯定,不仅升职加薪,还有了打算结婚的未婚妻。可这套房子姚先生住着都觉得挤,而且还有矛盾,怎么可能再多一个人住进来呢?于是姚先生结婚后,在母亲的资助下,再加上自己的积蓄,在外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搬出了这套房屋。
前几年,爷爷奶奶相继过世,这套房屋就由叔叔一家三口住。其间,姚先生因为工作单位离这套房子比较近,因工作晚想借住一下,都遭到了叔叔婶婶的拒绝。而这套房子早在十多年前就纳入了动迁范围,但却没有动迁完成,前段时间动迁基地又重启。姚先生的叔叔瞒着姚先生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取得了拆迁安置补偿款。姚先生得知此事后,将叔叔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叔叔一家三口给他一定数额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庭审中,叔叔一家三口称姚先生在拆迁前未在这套房屋处实际居住满一年,虽然户口在这套房屋处,但在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姚先生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在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应视为同住人。而姚先生虽然婚后在外居住,拆迁前确未实际居住于这套房屋处,但他的户口在该房屋内,也没有在他处取得福利性房屋。而且姚先生在外居住的房屋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当初是为了避免家庭矛盾的发生,才在外自行购房居住的,所以不能因此而剥夺了姚先生同住人的身份。同时,被拆迁房屋是公有居住房屋,作为同住人是有权利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的,现在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款都在姚先生叔叔一家处,故叔叔一家三口应给付姚先生其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姚先生叔叔一家给付姚先生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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