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完成了银行贷款,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产权证。但等到交房的日子,上家却以杜先生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第二期房款,违约在先,造成他损失为由,不同意交付房屋。杜先生通过各种途径和上家联系,但上家称要杜先生再付他五万元,否则不会交房。
杜先生委托我们后,我们结合案件情况,撰写了起诉状,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上家继承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杜先生,并要求上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我们提出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在杜先生已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并已取得产权证,而上家主张杜先生逾期支付第二期房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并无对第二期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只是明确该期房款上家同意杜先生以贷款形式支付,杜先生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该期房款由贷款银行代为支付。现在杜先生按约办理了申请银行贷款的手续,银行根据贷款流程发放贷款,即便超出上家的预期,也非杜先生的过错。而且上家也没有证据证明杜先生曾有过贷款到账时间的承诺,因此上家称杜先生逾期付款,违约在先,并造成他损失,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在法院的主持下,上家接受了我方的意见,交房给杜先生,而杜先生也大度地不再坚持要求上家支付违约金,双方握手言和。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