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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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套安置房应该归谁
黄华明
  这段时间因为家里房子征收的事,曹先生和姐姐的关系非常差,这不,姐姐还把母亲接到她家里,然后将曹先生告上了法庭。

  曹先生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找到我们。曹先生是家里的长子,他有一个姐姐和弟弟。弟弟因为从小身体不好,也没有结婚,在十多年前就过世了。不久,父亲也因病过世。之后,母亲一直和曹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虽说婆媳关系难处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但曹先生的妻子性格好,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这些年里,倒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而曹先生的姐姐逢年过节,也会来看母亲。本来一家人其乐融融,可就是征收的事,让姐姐有了想法。被征收的房子是曹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是私房,登记在曹先生的母亲名下。征收初始,母亲就委托了曹先生去与征收单位协商,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曹先生也与母亲商量好,拿两套房子,一套写曹先生的名字,一套写曹先生儿子的名字,剩余的钱给母亲养老用,母亲就由曹先生养老送终,后事也全部由曹先生来办。

  可在曹先生代表母亲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姐姐有了意见,她认为老房子父亲也有份,她有权继承。当然曹先生也同意这一点,承诺在拿到补偿款后,会给姐姐应得的一份。但姐姐提出她儿子今年要结婚,就想要一套房子。曹先生当然不同意,姐姐乘曹先生不在家,把母亲接到了她家里,然后以母亲和她两人的名义,起诉曹先生,要求给付一定的补偿利益。

  庭审中,我们提出,母亲对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确认的,对安置房屋的归属也是知晓的,并且没有异议。母亲之前长期与曹先生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在被征收的房屋处,曹先生一家三口均为这套房屋的使用人,因此在母亲曾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两套安置房屋的归属已确认。而姐姐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故其本人无权取得安置房屋。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两套安置房由曹先生办理购置手续,曹先生给付母亲和姐姐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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