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经常出差,与丈夫聚少离多,很难照顾到家里。一次妻子外出突遇变故,临时取消了行程,谁知回到家却看到一女子竟在自己家里洗澡,丈夫穿着睡衣,问妻子:“你怎么回来了?”妻子让丈夫给个解释,那个女子却挑衅地说:“我在这里,应该问我啊,怎么问你丈夫呀”。丈夫把女子打发出门后,承认自己错了,恳求妻子原谅,承诺会与该女子断绝来往,当场删除了对方的电话和微信,还写了保证书。丈夫的诚意打动了妻子,妻子决定给丈夫一次机会。然而之后丈夫把该女子的微信名字改成客户名字,仍与她交往密切。妻子询问丈夫,但丈夫却予以否认,坚称两人已划清界限。
为了维护这段婚姻,妻子辞掉了原来的工作,这样可以多多陪伴丈夫,谁知当妻子告诉丈夫自己已经辞职时,丈夫出乎意料地反对,认为两人还有100万元房贷要还,压力太大。一次,夫妻俩带着孩子去外地旅游,途中丈夫突然称母亲身体不适,要先行回家。不久,妻子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称自己是她丈夫外遇女子的姑姑,并告诉他,其实丈夫与外遇一直没有断掉,现在外遇已经怀孕8个月了,这会儿丈夫正和婆婆在女方家谈判,并将自己的手机设定免提让妻子听。妻子确实听到了婆婆和丈夫说话的声音,只听到婆婆在与对方谈判。
回到家里,丈夫承认自己与对方一直保持来往,但她肚子里的孩子不一定是自己的,打算先让她生下来,然后做亲子鉴定,如果确定是自己的,就付给她一笔钱,然后彻底分手。见丈夫信誓旦旦地表示还是爱着这个家,妻子再一次原谅了丈夫。
不久后,外遇女子生了个女儿,但亲子鉴定一直没做,而丈夫也开始不回家了,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极度失望的妻子到外遇家的楼下,发现丈夫的车一直停在那里,透过窗子看到丈夫抱着外遇新生的女儿喂奶。妻子在父亲的带领下,找到婆婆家讨个说法,谁知婆婆竟轻描淡写称,儿子所做的事无伤大雅,父亲当场发怒,称这样做太伤人了,干脆离婚吧。婆婆马上接口说离婚就离婚,提出让儿媳出150万元,房子归儿媳。妻子认为自己没错,错全在丈夫,当然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之后,婆婆不仅将自己一直带着的大孙女丢给儿媳,还把儿子的衣物搬了个精光。不久,丈夫也提出离婚,称没办法过下去了,并坚持要妻子拿出150万元。妻子越想越想不通,便来到电视台求助。听了兰女士的叙说,在场的观察员、观众纷纷指责丈夫对婚姻、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婚姻法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鼓励兰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的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婚姻的维护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婚姻法》还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常时间较长,如果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不与自己的妻子共同生活,而且还与他人同居,并育有非婚生子女,这明显在婚姻关系中是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若兰女士有证据证明丈夫金先生与他人同居,那么她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这个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兰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要提醒兰女士,作为请求方要对对方存在该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兰女士最好在诉讼前就做好证据的收集,以证明丈夫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而且还育有非婚生子,这样才可能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沈巧怡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