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认为,车辆实际里程数与购买时载明的相差甚远,陈某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对车辆有实质审查义务,其没有识别出车辆的基本性能,亦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陈某辩称,该车是从他处购得,当时仪表盘上的里程数就是8万公里,自己从未做更改。中介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易车辆的行驶里程当属合同的主要内容。车辆交易前的累计维修保养记录里程数为30万公里,与《交易合同》中载明的8万公里存在巨大出入。无论陈某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其出售车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事实,陈某应承担相应责任。中介公司虽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但并无对车辆鉴定评估义务,赵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交易合同》,由赵先生向陈某返还车辆。考虑到赵先生实际使用了车辆,结合车辆的新旧程度、使用情况等酌定由陈某返还赵先生购车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