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范老伯,小儿子和外孙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6年多前,老房子拆迁,当时范老伯生病住院,女儿在陪护也抽不出时间,于是范老伯委托小儿子和动迁单位进行协商,小儿子就以范老伯代理人的身份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额的动迁款,其中明确范老伯、小儿子和外孙是安置人口,外孙是货币化安置。而小儿子在拿到了动迁款后,只是将属于外孙的动迁款给外孙,其他的动迁款都据为已有,安置房登记在了他和范老伯名下。当范老伯知晓此事后,多次和小儿子协商此事,但小儿子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的范老伯只得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安置房归范老伯一人所有。由于外孙也是安置人口,因此需要将他列为被告。庭审中,外孙确认已拿到了属于他的动迁款,同意范老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范老伯作为承租人,委托小儿子作为代理人与动迁单位签订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依据协议约定,范老伯、小儿子和外孙都是安置人口。在扣除外孙获得的动迁款后,其余的动迁利益归范老伯和小儿子共同共有。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外孙已取得其应得的动迁款,并表示对于其他的拆迁利益不再主张,因此即使按一审法院的认定,相应的动迁利益应在范老伯和小儿子之间予以分割,而不是对范老伯的诉讼请求一概不予支持。被拆迁房屋的其余的动迁利益即安置房和动迁款应在范老伯和小儿子之间作合理分配。同时,范老伯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作为高龄独居老人,理应予以多分。而且在范老伯仅要求将安置房判归其一人所有,放弃对其余动迁利益主张权利,这是他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分配结果尚属合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确认安置房归范老伯一人所有,小儿子应配合办理安置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