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李先生算是一个好老公,把家里的事放在心上,对妻子的家人也很照顾。可能妻子是太爱丈夫了,总担心丈夫不忠,所以一发现丈夫有可疑之处,就会与他争吵。2005年,甘女士凭着女人的第六感,发现丈夫的举动有些异常。一次丈夫与他人通电话,妻子心存疑虑要求看看电话号码,丈夫执意不肯,并跟她解释都是业务来往,担心妻子看了会纠缠不清。对丈夫的解释妻子不认可,坚持非看不可,争执中把手机给砸了。之后,两人为了类似的事争吵过很多次。
妻子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2006年,丈夫与一个女人关系暧昧,为了搞清楚真相,她专门请人跟踪丈夫。结果令她伤心不已。丈夫竟与一位30来岁的有夫之妇鬼混。事情败露后,丈夫与情人当着甘女士的面承诺一刀了断。甘女士念在女儿的份上,不想让女儿没了父亲,更不想这个家散了,就原谅了丈夫。谁知为了便于交往,第三者竟在甘女士家附近租了房子,丈夫与第三者仍然藕断丝连。一次妻子发现他们俩又在一起,气愤地与丈夫当众扭打起来,甘女士左手无名指骨折,丈夫的头被打出了血,情人的脸也被抓破了。
2009年,再也无法忍受的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李先生没有到庭,甘女士撤了诉。可是,李先生仍然我行我素。一次已经凌晨1时多,丈夫还没有回家,甘女士一路寻觅,竟在外面看到丈夫与情人有滋有味地吃着夜宵,她气不打一处来,免不了又发生一场争吵。
万般无奈的妻子来到调解现场要求讨个说法,李先生解释说,妻子弄伤了情人的脸,情人总是纠缠不清,他没办法,才请情人吃饭予以安慰。我责问李先生:“吃饭要吃到那么晚?你是为了和情人继续保持联系找借口!心里放不下那个女人”。之后,李先生当着妻子的面表态,以后一定不与情人来往。
李先生还坦白地说到,与情人在一起只是玩玩而已,妻子是妻子。毕竟多年的夫妻,现在条件好了,女儿也长大了,不能影响她,觉得离婚不是件好事,而且也承认妻子对家庭、对自己确实付出很多,不想与她分手。我告诉他,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因丈夫多年来与情人的这种关系,对妻子和女儿已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妻子长期处于这种压抑、愤怒、担忧的状态,已经有了心理障碍,这会影响她的身体健康。
我要求李先生做到三点,第一断绝一切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二不准有家暴;第三要善待妻子,与妻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有意思的是,李先生虽然答应了,却不无忧虑地怀疑妻子也有外遇,经妻子解释后纯属误会。
其实这对夫妻都喜欢无端猜忌怀疑。我问李先生怀疑妻子有外遇时是什么心情?有没有将心比心,考虑过妻子的感受?李先生沉默不语,我示意他应该用实际行动向妻子表示诚意。这时,李先生主动走到甘女士身边拉起她的手,请求妻子原谅,并承诺一定珍惜家庭,好好过日子。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的这对夫妻,本来拥有一个让人艳羡的家庭,但妻子的猜忌、丈夫的出轨让他们的婚姻看似已经走到了尽头。而人民调解员运用自己的调解艺术,让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问题。
这里我们又要对《婚姻法》第四条老生常谈了,希望已经结婚和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读者都能领会这条规定的深意,并按这条规定的内容来履行,真正做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这条规定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如果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