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权力清单》),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各层级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权。《权力清单》对每类、每项检察业务,都详细列举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事项、部门负责人负责的办案事项、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事项。
一说到权力清单,世人很容易想到政府机关的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除了列出权力清单,还须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如今,最高检推出权力清单,意味着我国的司法机关正在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公共监督。
根据宪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拥有多项职权,比如,作为监督者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活动等等,那么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一方面应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在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则需要实现权责一致,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推出权力清单显然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急就章。其背景是,中央启动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就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试点,截至去年12月,32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均制定了辖区内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没有权力清单,完善司法责任制就成了无的放矢;权力清单不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也无从谈起。
有多少权力就有多少责任,无论政府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毋庸讳言,当前公众对检察官的期望值较高、要求较严、容忍度较低,这就需要各级检察官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审慎用权。权力清单的推出,有益于各级检察官善待手中的权力。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日前还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将其与权力清单相联系可明显发现,无论检察官还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同时,由于职能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这也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司法责任。
“晒”出权力清单,权力亮出“家底”。当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势必更有边界意识;不断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不仅体现出司法自信,更能提升司法公信,故此,最高检推出的权力清单无疑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