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庭广众之下,冠冕堂皇地“捐款”,赚足了关注和名声。捐款者的类似做法,不仅丧失诚信,没有道德,而且违反相关法律,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法》,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根据《慈善法》,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但逾期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交付。
现实中,只许诺空头捐赠支票却不兑现的伪慈善行为并不鲜见,这提醒一些慈善机构和公益活动组织方,一定要尽到审查义务,让沽名钓誉者没有市场。
具有公益慈善性质的捐赠是展现爱心的高尚事业,并关乎困难群体的尊严和发展。因此,这种捐赠容不得半点虚假、炒作和欺诈。相关部门既要曝光这种擅长演戏的伪慈善家,也要支持受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要求捐赠人履行承诺的义务。这样才能呵护本就脆弱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不被伪慈善行为搅深水、拖后腿。(史洪举 刊今日法制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