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到了2015年5月20日,外卖公司突然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一头雾水的刘某经多次了解后方才得知,被辞退的原因竟是入职时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时期的刑事案件记录。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056元,返还拖欠的工资差额1430元、担任两家站站长期间的工资及绩效奖金8000元、站点营业额打回款的跨行手续费200元和其他垫付款3576元。
被告指出,因刘某入职时未告知其有犯罪史,这是严重违纪的不诚实和欺诈行为,他们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未告知年少时期犯罪史符合法律规定,外卖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坦言自己年少时因不懂事犯过错误,有前科。但因档案是封存的,是否属于犯罪自己也不清楚,而且之后没有再犯过任何一次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显然,该封存制度实施后,未成年人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本案中被告称原告有犯罪记录,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其在未成年时曾犯过错,其所犯错误是否属于犯罪并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即使原告所称的犯错误属于犯罪,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档案封存即可视作没有犯罪记录,故原告在入职申请表及应聘登记表中勾选无犯罪记录,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不诚实和欺诈,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陀区法院判决外卖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56.88元;2015年5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43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打回款手续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