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上海男子李昂(化名)在中介处看上了徐汇区龙华西路某小区的一套小两居,经过与房东蒋丽(化名)联系,双方于3月25日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4月9日,双方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360万、最晚过户日期6月10日和违约责任。合同写明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需向买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当天,李昂向蒋丽支付了首付款240万元。
前期的所有流程进行得都很顺利,然而从4月中旬一直到6月10日,李昂就再没有联系到蒋丽了。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蒋丽在5月7日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了。因为无法交房,李昂后续的一些事情也被耽搁了。李昂觉得蒋丽是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过户手续,他有权要求蒋丽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于是李昂把蒋丽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蒋丽限期过户并支付11万元违约金。
由于蒋丽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因此开庭之前,为充分保证当事人诉权,法官和助理专程前往看守所对案情进行调查,询问了蒋丽的真实意思和委托律师情况。
法庭之上,原告李昂请求判决房屋过户并赔偿违约金。蒋丽的代理律师表示蒋丽愿意尽快过户,并表示延期并非其主观故意所为,考虑到前期较好配合了买家的各项流程,希望李昂理解,并希望法官协调违约金。
徐汇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导致房屋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蒋丽一方,蒋丽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判决蒋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李昂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同时支付李昂违约金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