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一段时间,儿子又提出来,因为他之前单位分过房子,是福利分房,如果拆迁,像他这样的,很有可能就不能再分动迁款了,他听别人说,如果是承租人,不管有没有福利分房,拆迁都可以分到动迁款。于是,作为父亲的魏老伯,又一次按儿子说的,去物业公司把这套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了儿子。可虽然儿子户口在这套公房处,也是承租人,但他一天也没有在这套房内居住过。几年前,该房拆迁共分了两套安置房。现在这两套安置房都有了大产证,而儿子却认为,魏老伯已经放弃动迁利益,所以不具备分配资格,并将其中一套可以办产证的安置房过户到了他自己名下。无奈之下,魏老伯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动迁利益,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其所有。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拆迁决定时,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作为原告的魏老伯有偿取得了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并长期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虽其与儿子曾协商一致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儿子,但不能据此认定魏老伯放弃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因此可以确定魏老伯为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依法应当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即使魏老伯同意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儿子,儿子以承租人的身份向拆迁人申购配套商品房,且双方曾商讨过安置房的申购权利人等事宜,并不能就此得出魏老伯放弃拆迁利益的分割及配套商品房申购权利的结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保障共同居住人居住权益,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的原始取得、双方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原告理应取得一套配套商品房(安置房)。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魏老伯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