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网络信息技术爆炸的年代,我们对类似“为改进服务,我们需要收集、分析您使用手机的情况,并可能与第三方共享”的提示并不陌生,通常都会同意了事。但是,实质上这种隐私政策条款却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审视诸多互联网公司的隐私政策条款,在“损人利己”上色彩过于浓厚。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现实却是,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成为应用“标配”,诸如天气类应用收集用户的通信录,手电筒应用在安装时显示会调用手机的位置信息,这些表里不一的小动作,很让人怀疑那些互联网企业的真实目的。
在现行隐私政策条款下,互联网企业成为个人隐私信息的“掌控者”,无限扩大了用户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尽管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但近年来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滥用乃至非法交易,还是屡见不鲜。
隐私政策“霸王条款”大行其道,不能仅靠民法约束,以及个人的抗争,更需要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除了抽检式的评审、企业整改的承诺和倡议,如何实现执法监督的全覆盖,如何增大违法的成本,也应成为专门执法着力加强的地方。(刘婷婷 刊今日中国青年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