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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黄波等人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此案经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定罪处罚。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经合议庭主持协商,北鹏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先就返还案涉财务文件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际履行完毕;此后又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30日内返还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规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公司返还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北鹏案圆满审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赠送了“青天有鉴”等感谢字幅,代理律师亦专门撰文赞扬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