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小儿子不知从哪知道老房被征收的事,找上门来,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高老伯当然不同意。没过多久,高老伯和大孙子就收到了小儿子的起诉状,他认为应取得三分之一征收补偿利益,一套安置房应归其所有,还要求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对此,高老伯和大孙子通过调查,取得了小儿子在入狱前与动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当时被拆迁的是公有住房,小儿子是承租人和安置人口,是按自行购置居住房屋的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的。另外,高老伯还提供了证据证明老房是单位增配给他的,与小儿子无关。庭审中,小儿子称这房不是他的,是帮别人代持的,且动迁拿到的钱,他领了以后也给了实际所有人。
我国公租房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居住与生活所设,公租房的原始受配人或基于血缘、户籍、亲情等其他因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一旦依据政策性规定通过相关途径获取其他房屋或货币,应视为其居住问题另行得到了解决,在此情况下,即使其仍属于户籍在册人口或客观上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其对原公租房亦不应再享有居住权益,否则对该公租房的其他受配人或同住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本案中,高老伯和大孙子已就小儿子名下另有公租房及获取该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一事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小儿子认为这套公房及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与其无关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不能排除小儿子在居住问题方面已另享福利的可能性,从而难以认定小儿子对高老伯承租的被征收房屋仍享有居住权。同时,本次征收安置补偿利益的分配与被征收房屋的户籍登记人数无关,故小儿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小儿子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