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年年初发生的事,让段女士有点手忙脚乱。父亲突发急病住院,段女士和老公轮流跑医院,母亲那头就顾不上了。母亲平时就爱和小区里的老阿姨聊天,那段时间,其中一个阿姨和母亲说,现在房价算是高的,以后房价要跌的,如果想换房子,现在是最好的时候。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母亲早就想换房了,只是父亲和段女士不同意。这次老伴住院,母亲想趁此机会,把房子换了。于是她一个人去找了中介,把自己家的房子挂牌了。第二天,中介说有人看中了,可以直接付定金。没过多久,在中介的安排下,母亲与下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此期间,父亲因病医治无效,过世了。之后,母亲看瞒不住,才向段女士讲出自己已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并签订买卖合同的事。
拿着母亲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段女士和大哥找到我们。根据相关证据和段女士及大哥所述的事实,我们将下家和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亲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这套房屋是父亲单位在其结婚后,分配给父母的婚房。之后,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了父亲的工龄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因此,这套房屋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在与下家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征得父亲的同意,且当时父亲病重在医院住院治疗,故可以确认售房时,父亲不知情,且不确认。同时,父亲生前也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段女士和大哥作为子女,是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产权份额。退一步,若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在段女士和大哥不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办理该房屋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母亲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母亲当场返还下家已付房款,另外,母亲、段女士和大哥向下家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段女士家里的老房子总算是保住了,父亲在天之灵,应该感到欣慰。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