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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注册创新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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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2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境外注册创新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中国存托凭证正式破冰试点
连建明
  全国两会期间呼吁的中国存托凭证CDR果然破冰了,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归A股通道已经打通。上周末,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

  吸引创新企业“回流”

  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制约,腾讯、阿里巴巴等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都在境外上市,投资者呼吁这些股票也能够在A股市场,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随着A股市场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已经水到渠成,形成广泛共识。

  《若干意见》推出,意味着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归A股通道正式打通。《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试点设定较高门槛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证券立法模式支持

  对于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能否在境内发行证券,《证券法》并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证券。至于《证券法》并没有提及存托凭证,常德鹏表示,证券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种类很多。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证券法》第二条在明确列举股票、公司债券的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法认定其他证券品种。这次改革,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授权规定,通过转发《若干意见》的方式,将存托凭证这种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认定为证券,其发行、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注册在境外的创新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中国的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首席记者 连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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