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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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3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分配好的安置房大哥想变卦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韩老伯夫妇的老房被征收后,家里就没太平过。本来一家人都住老房里,其他子女婚后相继搬离老房,只有小儿子一家和他们老两口生活在一起。后来,小儿子一家买了商品房,把韩老伯夫妇接去同住。老房就由住在附近的大儿子租出去,租金一份归韩老伯夫妇,一份归小儿子一家,另一份归大儿子一家。

  多年前,老房承租人还是韩老伯。老房靠马路,全家商议,分割出房屋的一部分作经营用。大儿子说他能办出营业执照,前提是承租人变成他的名字。韩老伯就把承租人变更为大儿子。若没这次征收,一家人收收租金,日子也蛮适意。大儿子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就老房的居住部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共分了五套安置房。老房当时有两本户口簿,一本是韩老伯夫妇和小儿子一家三口,一本是大儿子一家三口,一共八口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大家协商好,安置房两位老人一套,两个儿子一家两套。按家庭协商一致的决定,他们还在征收单位填写了安置房预约单,属于小儿子一家的两套房,一套登记在孙子名下,一套登记在小儿媳名下。前段时间小儿子因病去世,安置房也可以办理产权证了。大儿子却不愿配合办产权过户。大儿子说小儿子生前需要钱治病,就同意原应登记在小儿媳名下的安置房让给他,由他补差价,若他们同意房子让给他,他就配合办理产权过户,若不同意,那就都不要办产权证。无奈之下,韩老伯夫妇、小儿媳和孙子一起将大儿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并按安置房预约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须遵守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老房被征收时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标准,征收单位已认定了户籍在册的八人为受安置人员,所以征收补偿款总额中应包括韩老伯夫妇和小儿子一家三口的征收利益。老房子的居住部分租金由三家分得。老房居住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应根据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贴的因素等予以分割。

  对于安置房,被告大儿子表示曾与小儿子协商一致,其中本应登记在小儿媳名下的安置房由他获得,他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大儿子并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原告方对此否认,故对大儿子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目前,安置房已由大家自行协商分配,并无不当,应得到法院的确认。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原告分得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同时按原告的诉请确认了安置房的申购对象。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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