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两位老人是小姜的养父母。夫妇俩结婚三年仍膝下无子,经好友介绍,领养了小姜,那时小姜才一个月大。亲生母亲未婚生下小姜后,父亲就“失踪”了,生母一人难以抚养,就将小姜送人。养父母办理了领养手续后,一直把小姜当亲生孩子来养育,从小到大只字不提身世,小姜一直认为自己就是爸妈亲生的,一家人和和美美地过着日子。
变故出现在十多年前的一天,从未出现的亲生母亲瞒着养父母找到小姜,并把小姜的真实身世告诉了他。知道真相的小姜如晴天霹雳,一下子难以接受,他恨生母既然没有抚养能力,为什么要生下他?生下他为什么又要遗弃,他更恨养父母竟守口如瓶,将自己蒙在鼓里。回到家中他就责问养父母,任凭养父母怎么解释,就是不听,还口口声声要挟养父母,要与他们脱离关系。一次争吵后,伤心欲绝的养父母把他推出门外。
小姜赌气投奔亲生母亲,虽然生母没拒绝,但小姜发现根本无法融入到这个陌生的家庭,他在那个家里是多余的。没住几天,他就离开了。不知该往何处的他,被民警送回了养父母处。养父母没有丝毫责怪,还是一如既往地接纳了小姜,可小姜心里怎么也拐不过弯,就这样大家没了往日的和睦和笑声。
小姜的吵闹让养父母冷了心,在以后家庭问题的处理上双方越走越偏,越离越远。不久,祖父去世,养父母在为老父亲立墓碑时,没有把小姜的名字写上,这下可把小姜惹怒了,认为养父母已经不把他当儿子,便不是在家吵闹,就是摔盆摔碗。没过多久,恰逢老屋动迁,原本可以分到两套安置房的养父母,没与小姜商量,只要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其余拿了安置款。这下小姜对养父母彻底失望了,他执意要与养父母脱离关系,还多次闹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原本和睦的家庭因此闹得鸡犬不宁。
养父母告诉我,没有把小姜的名字写到爷爷的墓碑上,是因为当时小姜正闹着要脱离关系,而且与他同辈的孩子也都没有把名字写上。至于动迁安置房的处理,养父母解释道,他们一直把小姜当成自己的孩子,总希望小姜能与他们一起生活,不舍得他离开,所以在分房时没有多加考虑。 如今的矛盾小姜与养父母都没错,罪魁祸首是小姜的生母。我批评小姜在这个问题上不分是非,给养父母带来这么大的伤害。我责问小姜:这么多年来老两口省吃俭用,含辛茹苦把你当亲生孩子抚养,容易吗?我告诉小姜,他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看着这两位饱受委屈,仍对小姜不离不弃的老人,我禁不住流下泪来。小姜似有感悟,当着大家的面嚎啕大哭,两老也抱住小姜痛哭。
其实,从小姜对爷爷墓碑上没留下自己的名字有意见就看出,他始终把自己当成这个家的成员。养父母在处理小姜的问题上也没注意方法,总在言语中刺激到他,正是这样才导致小姜越来越任性。在我的劝说下,三人终于冰释前嫌,簇拥着一起回家。
一个月后,小姜来电告诉我,他已找到新工作,一家三口已摆脱了过去的阴影,开始了新生活。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血缘关系对我们大家来说是没有选择的亲情,收养关系的成立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选择,但不见得因血缘而产生的自然血亲比因收养而形成的亲情更为紧密。本次纠纷中的小姜虽是收养的,但养父母对他的关心和照顾是其亲生父母根本无法企及的,也就是他亲生父母的不负责任,才有了小姜被收养的事实,养父母在他身上倾注的爱应该值得他用一生来感激。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与收养有关的法律知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要强调的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梁蔚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