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是一名餐厅外卖员,因此对于外卖平台运作方式较为熟悉。他了解到“外卖首单”有优惠,可以在实际价格上减免大致16元左右。由于一个手机号只能使用一次“外卖首单”,为了获得更多优惠,罗某动起了歪脑筋。他加入一些QQ群,在其中购买虚拟手机号码与验证码,用于注册新账号。随后,为找到新的支付方式,他购买了支付宝小号或QQ小号,以避免注册新号填写信息、手机验证的繁琐。这些小号中,有些是未经实名认证的,不能用于支付。为了认证,罗某又购买了一份包括13万余条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文档,利用其中的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完成实名认证。据民警随机抽样检测,文档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为96%。
据罗某交代,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他共采取这样的方式刷了40单左右。2017年12月12日,罗某在宝山区的一家网吧内被警方抓获。警方在罗某的暂住处查获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经电子数据检验,在电脑硬盘中获取了以上数据证据。
长宁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罗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故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罗某适用前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