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走得早,多年前,杨先生就住回到了家里的老房子里,便于照顾父亲。儿子大学毕业后,也住在老房子里,这样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父亲百年后,杨先生和儿子仍住在老房子里。说起老房子还有一段故事,本来父母和大哥一家同住,后来关系不好,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开居住。经法院调解,将家里的房子调换给了他人租赁使用,分了两套房子,一套房子由大哥租赁使用,父母则租赁使用另一套房子,也就是后来杨先生和儿子住的这套房子。这套房子的承租人是父亲,父亲走了,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过,直到这套房子被征收。当时,大家对承租人变更协商不成,相关部门指定大哥为承租人。大哥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可拿到钱的大哥,一分钱也不愿分给杨先生和他儿子,大哥认为他才是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在与大哥协商无果后,杨先生和他儿子将大哥告上法院,要求分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还有一件事,父亲在世时,还和大哥打过一场官司。父亲认为大哥瞒着他将户口迁到这套房子,要求大哥迁出。庭审中,大哥承认他不在这套房子里住,房子里也没有他的物品。后来,父亲以户籍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撤回起诉。
本案庭审中,杨先生和儿子提供了一份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杨先生是回沪知青,长期和儿子居住在这套被征收房屋内。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先生和他儿子因知青或知青子女政策回沪,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且实际居住,在本市亦无其他住房,应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具体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法院还应考虑房屋来源,当事人与原承租人的关系,各方的户籍迁入及居住情况等。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大哥给付杨先生和他儿子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