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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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周末夫妻离婚收场
黄华明
  对于离婚,汪先生原本是不同意的,可妻子小美的坚持,让他最终也放弃了。

  说起这段婚姻,最初的那段日子,都是最美好的回忆,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都变了。汪先生现在最后悔的就是不应该答应妻子做周末夫妻。两人领了结婚证,办了婚礼后,住在了汪先生家的老房子里。没几个月,老房子拆迁,分了一套安置房。因为两人那时关系很好,汪先生自然就把小美的名字,也写在了分得的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上。在拆迁安置房中住了一段时间后,小美提出,她在市区工作,平时常常要加班,要是住在安置房里,上下班的时间都浪费在了路上,很辛苦,她想在公司附近租房,工作日住在出租房内,周末再回家住。刚开始,汪先生不同意,但看到小美每天早出晚归的,汪先生心软了,就这样,两人过起了周末夫妻的生活。聚少离多的生活,刚开始是新鲜,日子长了就变成了冷漠。妻子小美觉得汪先生对自己不关心,不体贴,汪先生则认为小美只爱工作不爱他,连个孩子也不生,只要见面两人就吵不停。

  之后,汪先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小美的起诉材料,小美除了要离婚外,还要分割登记在汪先生名下的一辆车和动迁分的那套安置房。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是汪先生在婚后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那套安置房,因汪先生和小美都是安置人口,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车子和房子均都判决汪先生所有,但汪先生需给付小美一大笔财产折价款。

  汪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我们作为他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二审庭审中,我们就提出,对于这辆登记在汪先生名下的车辆,按《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辆车是由汪先生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且登记在汪先生一人名下,故该车辆应视为汪先生父母对汪先生一方的赠与,属于汪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拆迁的房屋是汪先生的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来源和小美无关,且小美只是结婚初期在这套房屋住,并未在这套房屋里居住满一年,故不属于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之所以将小美登记为产权人,不仅是出于亲情的考虑,而且是以两人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在分割这套房屋时,不应拘泥于产权登记,而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等。

  本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由汪先生和小美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车辆和房屋仍归汪先生的前提下,汪先生给付小美的财产折价款少于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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