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曹先生和两个妹妹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对这套配套商品房进行析产继承,判决曹先生和妹妹们按份共有这套配套商品房,由他们给付弟弟相应房屋折价款。庭审中,法院将弟媳和其子追加为第三人。被拆迁房由父亲和弟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获批准后建造,所得拆迁利益应归他们四人共有。对于两套配套商品房,四人均有购买资格。弟弟作为被拆迁人代表领取了全部动迁补偿款后,将其中一部分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弟弟和他儿子名下。弟弟和弟媳对这套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属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既包括另一配套商品房的购买资格及产权归属,又包含了父亲对其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处分意愿。弟弟参与签订的该协议书,弟媳和其子是知情的。弟弟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同时,父亲在这套配套商品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属父亲的遗产。父亲参与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房屋出售后曹先生和两个妹妹分得的份额,弟弟无权享有父亲这部分产权份额,父亲所享有产权份额应由曹先生和两个妹妹继承取得。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曹先生和妹妹们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