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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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吗?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曹先生母亲过世早,父亲一人把四个孩子拉扯大。作为长子的曹先生,当年为了不让弟弟和两个妹妹吃苦,主动提出插队落户。回沪后,他还将户籍迁到岳母家。家里老房拆除,申请建新房时,是以弟弟一家三口和父亲名义进行的。虽没曹先生份,但他出钱又出力。十多年后,新造房也被拆迁,弟弟作为代理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取得全部补偿款,并可购买两套配套商品房。弟弟用部分补偿款买了套配套商品房,弟弟和他儿子为产权人。另一套房的产权登记,大家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弟弟和父亲分别享有25%和75%产权份额,弟弟无权享有父亲75%产权份额;父亲同意将这套房按市场价出售,所得房款扣除税费后,余款中父亲份额由曹先生得50%,两个妹妹各得25%。协议书由父亲、曹先生、两个妹妹和弟弟签字确认。后由曹先生兄妹四人按各自份额买了这套房。没等房售出,父亲就过世。后弟弟不愿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售房,他认为协议书不是确定房屋归父亲所有。弟媳和弟弟的儿子说,协议书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

  无奈,曹先生和两个妹妹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对这套配套商品房进行析产继承,判决曹先生和妹妹们按份共有这套配套商品房,由他们给付弟弟相应房屋折价款。庭审中,法院将弟媳和其子追加为第三人。被拆迁房由父亲和弟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获批准后建造,所得拆迁利益应归他们四人共有。对于两套配套商品房,四人均有购买资格。弟弟作为被拆迁人代表领取了全部动迁补偿款后,将其中一部分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弟弟和他儿子名下。弟弟和弟媳对这套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属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既包括另一配套商品房的购买资格及产权归属,又包含了父亲对其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处分意愿。弟弟参与签订的该协议书,弟媳和其子是知情的。弟弟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同时,父亲在这套配套商品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属父亲的遗产。父亲参与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房屋出售后曹先生和两个妹妹分得的份额,弟弟无权享有父亲这部分产权份额,父亲所享有产权份额应由曹先生和两个妹妹继承取得。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曹先生和妹妹们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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