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到,医疗机构要建立并完善门诊停、替、补诊管理制度、门诊信息更新维护制度、院内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及投诉应急处理制度等门诊医师出诊管理相应的制度,加强门诊出诊医师的资质管理。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及号源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预约诊疗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号源的分配管理,建立并完善合作单位的准入、退出及监督考核机制。医疗机构应根据专业特点核定医师出诊单元的工作量,对号源已满的专病/专科、专家、特需门诊,预约就诊者应先进行实名制身份认定后,经医师书面同意或医生工作站电子认可,再行加号预约挂号。医疗机构应对医师加号依据、时段、比例加强管理,加号号源不超过核定号源的20%,确保诊疗时间和诊疗质量。
同时,该办法对诊疗服务、患者隐私保护、医师出诊管理、监管考核等方面都提出了一定的规范要求。
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