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是前夫家人在婚前买的,这点谭女士认可。虽然这套房有一部分房款是前夫家在婚前支付的,但剩余房款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且借款合同是前夫和银行签订,前夫的母亲只是作为参与借、还款的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在借款申请书上签了字。与谭女士结婚后,前夫将部分工资用来偿还贷款,家里的其他开销,谭女士就承担多一些。但一离婚,就肯定要分个清楚。更让谭女士没想到的是,前夫和他母亲却称这套房虽说一半房款是用银行贷款支付,以前夫的名义办理贷款的,但还贷的钱并不是谭女士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前夫的父母来偿还的。他们认为,这套房和谭女士没关系,一分钱也不愿给谭女士。在谭女士看来,离婚就要分财产,于是她将前夫和其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并要求前夫和其母支付一定金额的折价款。
庭审中,前夫的母亲为证明银行贷款是由他们老夫妻俩偿还的,提供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交易及对账单等。对此谭女士不认可,认为取款不能证明是用于还贷,也可能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且存取款金额、时间并不匹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住房贷款及所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谭女士前夫和其母亲称,在婚后,这套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均是由谭女士前夫的父母偿还,并提供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交易及对账单等。而事实上,基于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仅为谭女士的前夫一人,虽然前夫的母亲作为参与借、还款的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但谭女士前夫和他母亲提供的证据仅能显示前夫父母的收支情况,且存取款的金额、时间无法一一匹配,因此不足以认定该房屋贷款是由谭女士前夫父母偿还的。谭女士的前夫和他母亲的辩称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谭女士的前夫和他母亲应给付谭女士一定金额的补偿。对于相关补偿的金额,法院应考虑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利息、购房成本,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屋增值情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前夫和他母亲支付谭女士婚后对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