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从西医的药理方面讨论了癌症患者在临床痊愈后仍需维持治疗的第五个理由,今天从中医伏邪学说的角度讨论第六个理由。
中医自古就有“伏邪”之说,“伏”即潜伏、隐藏之义,具有隐匿、缠绵、多变的特点。伏邪又称伏气,是指邪气侵袭人体后并不立即发病,而是藏伏体内逾时再伺机而发的一类邪气,它作为一种学说而成为中医病因学的重要内容。
伏邪理论余蕴于《五十二病方》(其中云,“产时居湿地久”,认为孕妇体内隐藏的湿邪是其所生婴儿惊厥的发病原因),渊源于《黄帝内经》,其中《灵枢·贼风》篇中云,“此亦有故邪留而未发”;《素问·生气通无论》篇中谓,“冬伤于寒,春必病温。”文中虽没有直接提出伏气一词,但却明确说明了四时所感风寒暑湿之邪可以潜伏于体内而不即刻发病,过一个季节后方才发病的病症和病因。后世发展形成的伏气理论都以此为据。《内经》中的伏气之义是广义的概念,外感六淫之邪均可成为伏气。它既论春季温病,又述四时温病。不但包括伏气温病,也包括新感温病,还包括不属于温病的伏邪。
伏气的内涵从《伤寒论》开始转为狭义,专指伏寒化温。最早提出伏气这一概念的是张仲景。他在《伤寒论·平脉法》中云:“师曰:伏气之病,以意候之,今月之内欲有伏气。假令旧有伏气,当须脉之。”晋代王叔和在《伤寒论序例》中曰:“冬令严寒……中而即病者,名为伤寒;不即病者,寒毒藏于肌肤,至春变为温病,至夏变为暑病。”他的中邪而不即病,逾时再变生发病的观点为后来伏气温病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后人尊他为伏气温病的创始人。宋元时代承袭了伏寒化温之说,至明清则是伏气温病的鼎盛时期,伏气理论也发展成了完整的病因学说。
伏气自《伤寒论》转变成的狭义概念,至清朝又被重新广义化:一切潜藏体内伏而不发的致病之邪皆属于伏邪的范畴,主要分为外感伏邪与杂病伏邪。清朝王燕昌《王氏医存》云:“伏匿诸病,六淫、诸郁、饮食、瘀血、结痰、积气、蓄水、诸虫皆有之。”清朝刘吉人《伏邪新说》谓:“感六淫而不即病,过后方发者总谓之曰伏邪。已发者而治不得法,病情隐伏,亦谓之曰伏邪;有初感治不得法,正气内伤,邪气内陷,暂时假愈,后仍复作者亦谓之伏邪;有已发治愈,而未能尽除病根,遗邪内伏后又复发亦谓之伏邪。”他还认为“内有伏邪为病者,十居六七,其本病自生之病,不兼内伏之淫,十仅三四”。其主要贡献是明显扩大了伏气的内涵。清朝沈金鳌《杂病源流犀烛》中也云:“风病既愈,而根株未能悉拔,隔一二年或数年,必再发。发则必加重,或致丧命,故平时宜预防之。第一防房劳、暴怒、郁结,调气血,养精神,又常服药以维持之。”
当今伏邪的内涵,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如伏寒、伏火、伏暑等六淫所化诸邪,还包括无形的瘟疫之气、七情内伤、尚未发作的遗传病、各种放射线、工业污染以及有形的如痰、瘀、湿、食积、肿块等病理产物,并且涵盖了现代医学可以检测到的细菌、病毒、寄生虫及肿瘤等,这些都被纳入了伏气致病的病因中。
伏邪既可外感而成,也可由内而生。外感伏邪多由感受六淫和戾气而成,内生伏邪主要由多种病理因素蓄积体内缓慢形成。伏邪发病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被新感之邪所引发;二是感邪时不发而潜伏,以后质变再发。主要特点是感时不发,移时而作。
现代学者把伏气学说扩大到了内伤杂病,已被广泛应用于难治的、反复发作的许多疑难病症的研究和治疗中。著名学者任继学先生认为:伏邪不仅有外感诸邪所致,还包括内伤杂病所致。如经过治疗的内伤疾病,病情得到控制,但邪气未除,病邪潜伏。或内伤疾病经治疗达到了临床痊愈,但未能彻底祛除发病原因,致使残余邪气潜伏下来,遇到诱因引动激发则反复发作。或者某些患者因遗有父母先人之邪毒,伏藏体内,逾时而诱发。或者先天禀赋各异,后天五脏功能失调,自气生毒,渐而伏聚,遇因而发。伏邪发病在临床上屡见不鲜,许多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都与伏邪有着密切关系。伏气理论,对指导当今疾病尤其是疑难病的预防及治疗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
中医还有“宿邪”之说,“宿”,即旧有的;生理失常时未能祛净而遗留下来的。如宿便、宿痰、宿食等。与《内经》中所谓的“故邪”义同,其意义皆与伏邪之说相近。
初次临床痊愈后的癌症患者就属于“未能尽除病根”和“根株未能悉拔”者,残存的肿瘤细胞依然遗伏于体内,所以以后复发的概率依然存在。按照伏邪多发、瘥后防复和祛邪务尽的道理,此类患者理应需要长期的维持治疗。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