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申请人称,重庆腾讯公司是涉案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利用手机即时定位系统,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诸多功能。
两名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谌先生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手机操作环境,“欺骗”涉案手机游戏《一起来捉妖》的定位系统,使游戏玩家无需实际位移,即可通过虚拟定位插件迅速变换地理位置抓取妖灵,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被申请人谌先生在提供、推广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时,将使用该插件操作涉案游戏的过程录制成多个视频,通过多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进一步扩大了损害范围。
据此,两申请人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交了涉案游戏的权属证据、被申请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以及涉案游戏的网络下载量、因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给申请人带来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涉案游戏系一款基于位置定位的AR探索类手游,地理位置系该游戏功能得以均衡、有效实现的核心要素。被申请人谌先生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涉案游戏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导致其以地理位置为核心的功能玩法难以实现,玩家时间、金钱的投入和产出方面的平衡性被打破,由此导致申请人通过增值服务获得游戏收入的交易机会降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遵守游戏规则的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被申请人基于涉案游戏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明显,涉嫌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可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请求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游戏因虚拟定位插件问题遭受部分正常玩家的投诉及差评,涉案游戏的下载量亦呈现下降趋势。因虚拟定位引发的问题已给且正在给两名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若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任由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泛滥,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及涉案游戏的市场份额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系市场化产品,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产品的提供者亦系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对被申请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