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李父亲老李在市区有套承租公房,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单位分给老李夫妻的福利房,承租人为老李,1994年老李妻子去世。老李夫妻育有二子,即长子大李和次子小李。大李早年在无锡安家落户。老李因年事已高就到小李家住,生活起居由小李夫妻照顾,上述房屋被小李出租。但不到一年,小李夫妻便对照顾老人失去耐心,为此老李常感伤心。大李知情把父亲接到无锡生活,1997年2月老李瘫痪,生活由大李夫妻照顾,直至2007年6月老李去世。
2012年初上述房所在地段被纳入上海旧城改造项目,小李户口于政府征收决定的十个月前迁入上述公房内,后小李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拆迁人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680余万元。大李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和弟弟协商房屋动迁利益的分割问题,小李却说:“这房子是公房,虽父亲是承租人,但父母已死亡,户口都不在了,不存在继承问题,我的户口在册,所有的动迁利益都应我来享有”。大李还得知,2008年小李夫妻曾因所住的单位公房动迁享受了动迁安置利益,获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和60余万元补偿款。
协商无果后,大李想到了依法维权,多方打听找到了我。首先,我认为本案动迁安置补偿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他应享有至少二分之一继承份额。本案属公房动迁,原承租人已死亡,且承租人没变更,涉案房没有其他户籍人员在册,小李的户口是动迁前临时迁入,截止到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小李户籍登记在该房不足一年,且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利益,根据上海市政府和上海高院关于公有房屋动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他不能被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承租人,若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故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动迁利益。因为大李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作为遗产分割案件,他还可以主张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
后大李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动迁利益,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案件以大李的胜诉而告终。
本期法律知识点: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若尚未确定承租人,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且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一方,可主张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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