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知名民营企业董事长和创始人。2016年,李某的民企参与某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后因政策变化导致重组失败,李某提前知悉这一对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其后,李某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在上述信息尚未公开前,将信息泄露给其同学王某,王某随即将持有的8万余股该股票悉数抛售,非法实施内幕交易210万余元,避免损失29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被处罚金58万余元。
市检一分院在审查该案时通过多方外围调查发现,李某经营的民企系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50多家,且目前正在筹备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企业经营、产业发展、员工就业等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审慎对待。经细致审查,一分院在查明李某涉嫌触犯《刑法》第180条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条款且案发后自首等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李某开展释法说理、政策教育等工作,促其认罪认罚,并亲笔书写诚恳的悔罪材料。考虑到李某罪行不重,且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经一分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对李某、王某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李某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据悉,市检一分院因为辖区的区位特点,承担了上海76%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依法办理了全国首例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案件、全国首例“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等多家上市公司负责人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资本基础市场。特别是对罪行不重、危害不大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涉罪企业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力度,严肃告知法律的明确规定,指出行为的犯罪属性,努力促使涉案人员认罪认罚,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