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复查工作中采用听证会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聂树斌案因涉及强奸,聂树斌又已被执行死刑,能否公开,如何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一直是司法机关必须小心翼翼把握的。
一边是社会广泛关注,刨根问底;一边是许多内容依法不能公开。两者的冲突时常激化。小道消息盛行、谣言猜测不断……有关聂树斌案的信息不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沉默而打住。面对汹汹而来的舆论风暴和公众关切,能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法律规定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呢?山东高院的听证会无疑是一个创新之举。
深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原因,一是为了保障个人隐私权不因不当公开和二次传播而遭受侵犯;二是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构不成一般庭审的“控辩审”三方。但是不公开审理和不开庭并不意味着案件所有信息都要保密,那些无碍个人隐私、无碍法庭调查的公开形式和公开内容都可以采用,而且都应该尽量采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让社会公众、申诉人以及代理律师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可感的。如果每一次听证、每一场庭审、每一起案件,都能用人民群众能够感知的方式呈现出来,那么,司法的公信力便能如细流汇聚成海,如微土堆积成山。(徐隽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相关报道见A14·中国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