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9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此外,5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对于那些公安机关职能之外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证明,意见指定了负责部门并明确了办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