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中,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监察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存在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监察区域。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需要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具体而言,现行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难以覆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以及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存在监察盲区。同时,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足、行政监察程序不完善、监察手段有限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导致其功能难以最大限度发挥。
探索建设一个更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的综合性国家监察机关,将所有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并在推动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上发挥更大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将贡献有益的制度创新。(支振锋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