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的一天下午4时,杨某和同事在休息室里聊天,这时左某拿着扫把进来扫地。没一会儿,两人开始争吵,左某说:“你怎么不扫地?”杨某反口回道:“你是负责打扫卫生的,我凭什么要扫地?”就这样,因为一个“扫不扫”“谁该扫”的问题,两人从争执,演变到互相谩骂。骂了几句后,两人推搡起来,左某用扫把打了一下杨某的左脸,杨某气不过,就用右手对着左某的左脸打了一巴掌,左某后脑勺着地倒在了地上。杨某觉得这一巴掌算是解气了,于是也没有去管倒地后的左某,转身离开公司回家了。
一个小时之后,公司两名同事发现左某倒在地上,身上有股酒气,嘴里还打着呼,但是喊他却没有反应。同事以为他是酒喝多了睡着了,就将他抬到了床上。大约又过了两个钟头,一名同事发现左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怎么喊都喊不醒,他意识到情况不大对,马上拨打了120,将左某送到医院,但左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晚上,杨某到大场派出所自首。
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宝山区检察院日前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提起了公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