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岁的老戚是上海百草梨膏糖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送货员。2010年9月15日上午,老戚骑电动车为客户送货上门。当他来到蒲汇塘路一大楼送货时,由于楼下没有停车位,老戚想反正送完货就走,不会耽搁太长时间,就把车停在了大楼门口。没想到大楼的保安蔡阿姨特别顶真,任凭老戚怎么软磨硬蹭,蔡阿姨就是不同意车停在门口,两人遂起争执。见商量无果,老戚拿了货径直往楼里走,不甘示弱的蔡阿姨则迎上去想挡住老戚。推搡中蔡阿姨重心失衡,倒地时致左手撑地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6月,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蔡女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老戚所在的单位索赔各项经济损失7.9万余元,并要求老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害人动手打人在先,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百草公司辩称,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执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为公司送货过程中与送货地保安发生纠纷并致人受伤,应当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百草公司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64578.90元。